资料下载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干部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20-01-03 00:00:00  浏览: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干部的要求,规范我校干部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责任分工

(一)本办法适用于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干部职工(含非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干部职工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组织部(人事处)和合作交流处组织实施。

具体分工:

1、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核工作。

2、合作交流处负责中层副职及以下和中级职称以下干部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核工作,负责做好全校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报备工作,及时将应当报备和撤销报备的人员信息报送有关部门,做到应备尽备。

3、合作交流处负责集中管理或移交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的证照(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二、因公出国(境)报批原则

(一)坚持任务导向、目标指引。

(二)坚持依规办理、分级审批。

(三)坚持组团精干、务求实效。

(四)坚持总额控制、厉行节约。

三、办理程序

(一)因公出国(境),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定出访计划。年底先由二级院部和有关部门报次年出访计划和出访人员给合作交流处汇总(见附件1: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干部职工因公出国(境)征求意见表)。

2、确定任务批件。合作交流处按照行政部门、二级院部、上级部门任务及出访要求,根据出访任务和出访原则提出建议人选,报分管领导和学校党委书记同意,经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外事部门审批。

3、组织政审备案。合作交流处将拟出访人员的有关情况送学院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政审,并出具政审意见。

4、统一办理手续。由合作交流处统一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写清出行事由、时间、地点、经费来源,以及工作是否做好交接等事项,并如实填写《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

2、部门初审,拟出国(境)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或OA系统中进行初审,申请人和审签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党组织书记和行政负责人互签。

3、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副县及以上干部由市级及以上纪委监察部门审核,其他干部由学校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审核。

4、领导审批: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和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采用纸质审批表按流程审批,其他人员按流程通过OA系统审批。

5、审批表办结后,按干部管理程序分别申办或核发相应证照。

6、出国(境)人员根据请假制度履行外出请假手续。

7、学院党政班子领导成员因私出国(境),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四、审核与监督

(一)组织审核

1、实行“一事一审”制度。

2、审核事项。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依规从严把关。对自由主义严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出国(境)的人员,学校党委组织部、合作交流处不得接受其出国(境)申请。

3、因私出国(境)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内,且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节假日、公休日时间。如确因特殊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做好交接,由所在部门出具《关于同意XXX同志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证明》,连同审批表按审批流程送审。

(二)证件管理

1、因公出国(境)证件,持证人员在回国(境)后三个工作日内务必上交合作交流处,由合作交流处依规转交给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2、因私出国(境)证照一律不得私自保存,持证照人员在回国(境)七个工作日内务必上交给合作交流处集中保管。凡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先向合作交流处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审核、报请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由合作交流处登记发放证照。

3、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在新申办、换(补)发和按规定使用后七个工作日内,务必交由合作交流处集中保管。

4、如持有出国(境)证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被盗、被抢等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合作交流处,合作交流处协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三)纪律要求

1、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要严守政治纪律和外事纪律,增强安全保密和防范意识,时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自觉遵守当地的各项法规、风俗习惯和国际有关准则,做到文明出行。同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2)不准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3)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低报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

(4)不准在外单位申办因私出国(境)。

(5)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或变更行程。

(6)不准在国(境)外从事非法活动。

(7)对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8)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时限缴交或拒不交出证件的,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因公出国(境)人员在返回后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合作交流处提交工作报告(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和出访日志,详细报告出访行程、工作成果、学习体会、电子照片和个人遵守纪律等情况。

3、学校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对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经费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学校领导在学校公费出国专项预算中列支,其他人员在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因私出国(境)的,其费用由本人自理。

(三)在出国(境)期间,其个人开支负担,不得接受中资机构或外方机构的资助。

六、其他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三)附件

1、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因公出国(境)征求意见表

2、《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中共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7月11日

附件1:/attached/file/20200103/20200103160757_26630.docx

附件2:/attached/file/20200103/20200103160847_3477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