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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组团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者:  时间:2020-04-02 00:00:00  浏览:

自主组团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因公出国自主组团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外侨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和< 湖北省市厅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0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相关规定,编制本材料清单。

三、申请条件

(一)出访团组须有实质性出访任务,并列入年度计划。

(二)出访人员须符合量化管理规定。

(三)报批前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无异议。报批材料齐全,审核程序符合规定。

四、办理材料清单

(一)办理出国任务批件、护照事项表(据实填写,无须盖章,一团3份)

(二)请示件

1.主送单位:中共咸宁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县处级及以上)或中共咸宁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科级及以下);

2.内容:组团单位、邀请单位、团长姓名及职务、团组人数、出访目的、国家、日期、天数、费用及经费来源情况、出国公示情况等;

3.使用单位文件红头,注明文号和签发人(签发人不得为出访人员),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三)代表团名单。标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由组团单位提供,厅级团组3份原件,其他团组2份原件)。

(四)公务日程。包括离抵境日期及航班号、公务所在城市、接待方、公务活动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由组团单位提供,厅级团组3份原件,其他团组2份原件)

(五)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由组团单位提供,厅级团组3份复印件,其他团组2份复印件)

(六)邀请单位及邀请人情况介绍。组团单位需提供所有邀请单位及邀请人情况介绍,以红头函件的形式,盖单位行政公章。注:所有邀请单位和邀请人情况介绍全部汇总至一个文件。(可选,由组团单位提供,3份原件)

(七)《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盖出国人员单位党委(党组)章,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请市委组织部备案盖出国政审专用章,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请咨询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8126221)。(出国任务审批单位填写: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县级及以下6份原件/人,副厅级以上9份原件/人)

(八)《领导干部出国(境)事项报告审查表》。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盖出国人员单位党委(党组)章,备案时直接提交市委组织部,具体要求请咨询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1份原件)

(九)《因公出国申请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单位行政公章;有主管单位的,“主管单位意见”处需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人民团体、有关事业单位的县级人员以及市属大专院校的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主管单位意见”处需分管市领导签字并盖章;出生日期必须与身份证一致,出生地必须与户口本一致,身份证需贴正反两面,户口本本人信息页需贴申请表背面。(厅级团组3份原件/人,其他团组2份原件/人)

(十)《本级财政批复》。(厅级团组3份原件/人,其他团组2份原件/人)

1.使用单位函头文件;

2.内容包括出访人员姓名、单位及职务、出访时间、任务、费用及经费来源情况,并盖单位财务章(如无财务章,可盖单位行政公章);

3.本级财政负责人签署意见,署名,标注日期,并盖本级财政行政公章。

(十一)《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厅级团组3份原件/人,其他团组2份原件/人)

1.填写团长姓名及出访人员姓名;

2.派员单位负责外事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署名,标注日期,并盖部门章(如无外事部门,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盖单位行政公章);

3.派员单位负责财务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署名,标注日期,并盖财务章(如无财务部门,可盖单位行政公章)和本级财政行政公章。

(十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告知事项》。双面打印,须由团长签名。(1份原件,2份复印件)

(十三)《咸宁市因公出国(境)人员简历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签字盖党委(党组)印章;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单位行政公章;县(市、区)外办负责人签字盖单位行政印章。(1份原件/人)

(十四)《近几年出国情况证明》。(1份原件/人)

1.使用单位函头文件;

2.注明至少5年内的出国记录,并盖单位行政印章。

(十五)出国公示。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先通过公开栏如实公示出访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出访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1份原件)

(十六)出国公示结果。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均须出具出国公示结果,使用单位文件红头和文号,注明签发人,并盖单位行政公章。(1份原件)

(十七)《因公出国网上申报系统填写所需信息表》。由派出单位填写,组团单位汇总,并提交电子版。

(十八)《因公出国组团批件及护照一次办理自查清单》。根据自查表所需材料逐一开展自查,所有材料收集齐后,填写自查表。

(十九)办理因公护照、签证。组团单位填写《指纹采集预约单》,并通知出访人员按照预约时间统一来我办采集指纹信息(仅新办人员及初次办理人员须采集指纹信息)。请出访人员拍摄因公护照照片(照片规格详见“自查表”),并在采集指纹前将因公护照电子照片提交我办审核。因公护照由外交部授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制证颁发,出国人员出国前领用因公护照,需由组团单位指定的外事专办员填写《因公护照领用担保单》。因公签证商询组团单位统一办理。